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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摘录)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宁波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 号文件摘录) 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所涉本科及以下成人教育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 二、办理程序 1、由个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一式二份)(见附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从业资格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人事干部签字),2寸照片1张。 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区人事局核准公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公布。 3、办理时间:初级和中级均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
附: 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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